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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再生水法制建设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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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岛市就先后组织开展了建筑中水研究和示范推广、再生水利用政策法规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
一、青岛市再生水法制建设历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青岛市就先后组织开展了建筑中水研究和示范推广、再生水利用政策法规建设、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
自从青岛市1984年第一次拥有立法权,青岛市法制办就在1895年制定了《青岛市节约用水条例》,并且经过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其中有三条涉及替代水(第二十二条: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的利用规划。第二十三条: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第二十四条: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虽然简短,但是确定了再生水利用的基本原则。
之后又在2003年制定了专门的《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中水利用规划》,明确了再生水的定义、使用范围、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价格机制、适应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着重从源头上的建设实施环节促进再生水利用,在规划管理基础上,进行计划管理。
此后,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的不断扩大,使原《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中所规定的单一的自来水供应,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8年青岛市对1996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将再生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规定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此外,《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市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同时规定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审核,目前该事项已被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2008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标志着青岛市再生水相关法制建设,实现从法规到规章,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
2011年,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建委发布实施了《青岛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所有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实行“环保设施要和(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这些法规规划的实施,为加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1]
二、当前青岛市再生水利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青岛市作为试点城市,是最早的几个利用再生水的城市,但是其利用情况依然不理想,市区再生水产量已达到一天30万立方米左右,但再生水利用率只能达到33%,再生水产业有名无实,这体现了青岛市有关再生水的利用制度中确实存在不足。
(一)配套政策不协调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涉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工业管道等方面。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2016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出台了《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特别写入:“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提倡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更加阻碍了再生水管道的在市区的大范围铺设,所以现在多以重点供给为主,在有再生水需求的工厂或者商城周围集中进行配套建设。
(二)缺乏激励机制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中主要是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制,缺乏对再生水利用的鼓励政策。对于再生水这样一个市场未开,尚在起步发展,还未得到广泛认识和应用的项目来说,未鼓励发展便过多管制,对再生水供水单位和再生水利用着实带来不小的压力。
三、问题解决与对策建议
(一)通过法规政策制定、执行积极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量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0/0907/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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