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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法制观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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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距今两千多年的现实主义诗歌总集,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在中学时期它就进入了我们的课堂,我们通过对《诗经》的学习,从《诗经》抒情写实的语言中品味到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距今两千多年的现实主义诗歌总集,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在中学时期它就进入了我们的课堂,我们通过对《诗经》的学习,从《诗经》抒情写实的语言中品味到诗歌之美,也感悟其体现的现实主义精神。《诗经》对于当代的大学生来说并不陌生,我们所熟知的《诗经》内容绝大多数是关于描写爱情、歌功颂德类的诗歌,但《诗经》中所蕴含的原始法制思想却鲜为人知,极少被重视。《诗经》中体现出的法制思想,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两千多年历史的社会背景下,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和采用的。正因为如此,《诗经》中的法制思想,长期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而直到现在,当下社会,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要性,特别是经历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更加重视法律的重要性,并逐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对法律的修订和增订都能够看出国家政府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在中共十五大上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建设法制国家成为社会大趋势的背景下,优秀传统文化中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思想更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借鉴优秀的传统思想,将其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从而形成为国家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表面看来,两千多年前的《诗经》同当代社会并无多大联系,但《诗经》中的法制思想,置于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中,其蕴含的优秀法制思想是值得我们进行考究和借鉴的。 一、《诗经》中体现的宪法思想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一切法律中是最高的。早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也成为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而早在新中国颁布宪法的两千多年前,《诗经》中就出现了描写宪法雏形的篇章。在《诗经·小雅》中写到:“之屏之翰,百辟为宪”,这里的“宪”即是宪法之义,指古代的法章。这句话的大意是,“宪”作为国家的屏障和支柱,各国诸侯都以此当作自己言行的法度。尽管当时已经出现了宪法的雏形,但纵观古代历史,依然是人治多于法治的时代,法律受重视的程度也远远比不上当今社会法律在一个国家中体现出的重要地位。 在2011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中的一个案件——乌坎村民因土地问题向政府抗议,所体现出的法律意义是,村民自治与游行示威权应得到正确表达,群众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制知识,学会合理合法地使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大法,它的法律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需要被给予足够的尊严,它的存在才能充分保证人民的正当利益,才能为造福社会、建设法制国家所服务。古人早在奴隶社会就已有尊重法律的意识,而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员,学习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也是每个公民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平等思想是法律的基础 早在古希腊时期,伯利克里在一次著名的演讲中阐述了雅典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早期平等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17、18世纪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卢梭都主张自由、平等的思想。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制的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亦或是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制的卢梭,他们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及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虽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但民间却一直有崇尚平等,反对统治者剥削的社会理想。《诗经·硕鼠》中就有这样的控诉:“硕鼠硕鼠,无食我黍。”“硕鼠硕鼠,无食我麦。”“硕鼠硕鼠,无食我苗。”这三句皆是下层劳动人民通过将不劳而获的统治者比作贪婪的硕鼠从而进行控诉的直观反映,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劳动人民和残酷剥削的统治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这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古代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的美好期望,渴望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是人与生俱来的追求。在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成为关键词之一。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努力方向,而法制国家的建设,则为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纵观古今中外,人人生而平等从来都是世界上每个公民的呼声,法律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有力武器。而另一方面,在追求人人平等的同时,也不要忽视了法律实施有其前提。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我们在享有人人平等权利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尊重他人享有的个人权利,应遵守法律并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三、《诗经》的公正思想对法律公正的指导 公正的思想,是属于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它的意思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有的根本价值理念。在法律中,公正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公正是法律的本质属性。《诗经》中也有提及到公正方面的内容。《诗经·大雅》中的:“貊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意思是,将他的美名传布称颂,他的品德清明端正,是非类别分清眼中,师长国君一身兼容。这表明了古代的法制思想中突出的公正思想是社会的一大美德。出自《诗经·郑风》的:“羔裘如濡,洵直且侯。彼其之子,舍命不渝。羔裘豹饰,孔武有力。彼其之子,邦之司直。”这句诗通过对主人公衣着的描写从侧面表现了人的美德,赞美了一位正直勇敢、宁死不屈、不渝操守的官员。这些诗句中,都可以看出当时老百姓都希望能有开明的君主和清正廉洁的官员,社会案件的审判都能公正严明。时至今日,公正的法制一直都是社会的不断追求,它为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都要重视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有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契机。 四、法律有助于营造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在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再次成为关键词。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当下百姓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期望。社会和谐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没有纷争,没有诉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等。而在中国古代,在人与人关系的层面上,《诗经·小雅》写到:“似续妣祖,筑室百堵,西南其户。爱居爱处,爱笑爱语”,这句话的大意是继承祖业传祖训,兄弟一起居住,和睦友好,其乐融融。这是对兄弟之情的称赞,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伦观念的体现,所谓“兄弟如手足”。此外,还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诗经·小雅》中的:“春日迟迟,卉木萋萋。仓庚喈喈,采蘩祁祁。”描写了春天来得很慢,花草树木丰茂葱郁,黄鹂在歌唱,女子在繁忙地采蒿的景象。诗中赞美了大自然在给予我们美的享受的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大自然的美景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尊重自然,与自然为友,才能在享受大自然给予我们美的时候,我们依然能对自然存有敬畏之心,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五、以批判的态度继承《诗经》的思想 《诗经》的诞生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其思想必定有一部分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应是我们对待传统文化典籍的态度。对于《诗经》中不正确的法律观念,要“见不贤而内自省也”,避免重蹈历史覆辙。《诗经》所处的文明是尚未完全开化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落后的生产水平相对应的是封闭的思想文化。《诗经》中写到当时的社会情况如《诗经·小雅》中的:“哀我填寡,宜岸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穀?”大意是,老百姓贫病交加无依无靠时,却还接连地遇到诉讼,只能自己抓一把米去占一卦,看看何时能够等来吉利之时。这体现了当时人们无法完全依靠法律或科学道理来解释一些现象时,往往借助卜筮,将遇到的疑难问题求助于神灵的指示和力量。这种借助神力的方法就现在来看并不科学,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里,社会文明也发展到了一定高度,在现代文明社会,去除愚昧,以科学客观的态度对待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我们应持有的法律观。 去伪存真,在批判中继承,在继承中发扬,对待任何传统文化都应如此。《诗经》历经几千年仍能不衰,可见其作品内涵的优秀程度颇高,它的文化结晶历代相传,给予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理论指导。将《诗经》的精华与当代法制国家的建设相结合,是我们阅读《诗经》的意义所在。只有与现实环境相结合,《诗经》才能历久弥新,长盛不衰。《诗经》在给法制社会建设提供参考的同时,其愚昧落后的思想也给公民敲响了警钟,避免我们重犯历史错误。 许梦杨(1994-),女,广东揭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13级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0/1027/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