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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完善途径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08: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不断强化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在当前法制观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对公路建筑的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权分属一个类似行政执法的基层执法机构。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质量监督机构作

1 不断强化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在当前法制观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对公路建筑的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权分属一个类似行政执法的基层执法机构。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并没有变,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针对目前出现在建筑监管系统中的监督机构执法地位问题,借助目前在政府体制改革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的东风,进一步明确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性质,明确提升监督机构的地位。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并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所属质量监管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管事务。进一步明确这些监督机构的性质由原来的行政委托改为行政授权,使得监督机构能够真正参与到道路的工程建设当中,并参与到具体管理当中,从而成为真正的行政执法机构。这样一来,这些具体的执法监督人员也会对自身的身份更有认同感,在后续的监督管理当中,也才能有效的保持人员的素质和监督的持续有效性。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对监督机构的定位不仅仅要继续加强,并应当在处罚手段与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完善。若需要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进行竞争,就需要构筑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当前完善的监督体系也理所应当的包含在内。可以说,加强监督机构在建筑企业的地位,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改革,它在特定环境下强调了监督机构的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对具有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具体作用。

2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义务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监管市场上,具体在建设、监理、施工以及设计等责任主体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想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和谐,就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建筑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具体义务:对建筑单位,应当把具体的公路工程发包给那些具有实际资质的单位,不能仅凭领导的喜好进行决定,在工程造价与工期上也应当尽量合理简洁且不轻易变更,避免合同纠纷的出现,不断强化建筑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也是不断强化其市场责任主体的应有之义;对施工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下的利益追逐者,应当在法律的监管下揽承与自身资质相当的公路工程,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当不断提升本单位员工的相应素质以及适应市场复杂环境的能力,提升这些员工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义务与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就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路建筑市场的混乱,主要还是在人的难以管理上。建筑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众多的技术精英人才与管理人才需要在一个有节制的环境当中,这样才能保证这些精英人才的正当利益以及有效遏制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对那些道德沦丧、不遵守职业操守的违纪违法人员也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3 建立加强法制,保障公路建设环境的良性循环

公路建筑行业要想得到良性发展,就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作为保障。在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同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建立符合国际法则的法制环境对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主要体现在人才的培养上。一方面是知法守法人员的培养,为政依人,不论是公路建设的哪个环节都需要依靠人,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懂法知法自觉守法的精英人才,毕竟企业人才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的好坏。也只有通过一大批知法守法的人才,才能构筑整个社会懂法守法的好风气。并在具体工作中对于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让他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破坏法制环境的代价,提高触犯法律的成本。当然还应当提升公路建筑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门槛,对各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强制性培训,提升这些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保证执法过程的严肃性与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制建设,针对在目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严重破坏了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性的情况,必须强调执法过程中的透明,加强对执法结果的公开力度,不断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鼓励公众舆论的参与。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督,特别是内部的监管就会产生法律的寻租行为,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遇到重大问题,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转变当前重立法而轻执法的现状。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1/0427/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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