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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司法学的神秘面纱专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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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经在业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它的发起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他以《司法学原理》和《司法学论纲》两部专著开创了从“学科群”角度研究司法
司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经在业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它的发起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他以《司法学原理》和《司法学论纲》两部专著开创了从“学科群”角度研究司法学的新范式,特别是《司法学论纲》一书宣告了司法学的整个体系已经实质性构建起来。崔永东教授以自己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长期致力于司法学理论研究,创建了司法学学科并开始招收司法学专业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并坚持学研同步,召开了三届司法学论坛。
而什么是司法学的基本体系?司法学对司法工作有何作用?司法学研究有着怎样的意义,在未来将有怎样的发展?为了呈现一个清晰的、完整的司法学“形象”,让更多读者了解司法学、认识司法学、读懂司法学,近期,《法制与经济》杂志社专访了崔永东教授。
司法学应运而生的时代背景
岳文可(以下简称岳):崔永东教授,您好!您创建的司法学已成为业界研究的对象,当然也有争议,主要是大多数人依然坚守着传统上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传统认为司法是强制性的、程序性的、带有国家意志性的,而您强调除此之外,司法还应具备一种社会视野,也就是说要具有社会的属性,您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经从立法转向了司法问题。那么,应该如何引导更多人进行司法传统的现代化转换呢?
崔永东(以下简称崔):司法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和以往的包括司法现象、司法制度的研究是有区别的。
过去我们理解的司法或者司法权是一个传统的概念,把司法理解成是一个国家司法权的活动。我对司法的理解是一个广义的理解,司法除了国家司法权的活动之外,还有社会司法权的活动。社会司法,就是社会组织根据社会规则所从事的化解纠纷的活动,这就是社会司法。实际上在每一个社会里面,都是既有国家司法又有社会司法,只不过是我们过去因为对司法的一种片面的理解,甚至是对司法的一种误读,让我们所理解的司法仅停留在国家司法层面。
那么基于这一点考虑,首先在观念上要转变,也就是说从过去我们对司法那个狭义的理解中超越出来,对司法做一个广义的理解,司法是一个大概念,它不光指国家司法,还包括社会司法,这是观念上的变化。其次在制度设计上,我认为除重视国家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外,还同时应该注意社会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因为我们的社会司法还不成体系,国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那么我们在今天要提倡建立社会治理体系,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社会司法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关键。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司法的作用、价值和意义,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加以完善。也就是说我们今后理念上要革新,制度上要健全,注重在实践中检验它的实效。
岳:司法学到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要让其在实践中说话。您把第三届司法学研讨会放到广西钦州市召开,是有意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到这里来看看实践效果吧?
崔:对,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确实积累了很多经验,比如钦州市管辖的灵山县创新性地在人员较集中的大型农场设置一个法官工作室,它的诉前调节机制,包括联调平台,对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确实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很有意义。
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聚居体,矛盾肯定是难免的,但是就因为这个利益冲突,一纸诉状到法院,官司一打,两家就结仇了,今后很难再和谐相处。但是通过社会司法的多元化解决这样一种机制,就能够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把纠纷就解决了,而且双方都会接受这个调解的结果。重要的是双方家庭以后仍然可以和平相处,这样对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是非常有好处的。因此我说钦州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
司法学既是研究国家司法的学问,也是研究社会司法的学问,而司法学所关注的社会司法很大一块是来自基层社会司法。那么基层社会,特别是基层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它的这种经验,是不是值得复制、借鉴、推广,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关键要看它的实效怎么样,如果实效确实是很好,那么这个模式就值得推广。我们这次来钦州也是带有这样一个任务,来钦州观察一下,钦州在这方面到底做得怎么样。
司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实践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1/0718/2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