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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公益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8-24 13:3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实践图景 (一)监督对象以法律性行政行为为主,以其他行政行为为辅 (二)监督内容以行政行为履行结果为主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实践图景

(一)监督对象以法律性行政行为为主,以其他行政行为为辅

(二)监督内容以行政行为履行结果为主,以行政行为履行过程为辅

(三)评价标准以单一性标准为主,以复合性标准为辅

(四)介入方式以个案监督为主,以由点及面的类案监督为辅

(五)反馈形式以相对笼统建议为主,以相对具体建议为辅

三、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之缺失

(一)偏差定位法律监督功能减损“功能秩序”平衡

    第一,监督对象范围划分不当,减损“功能秩序”平衡。

    第二,评价标准选择适用不当,逾越功能分立边界。

    第三,反馈形式使用不当,逾越功能分立边界。

(二)偏差定位法律监督功能侵蚀法制原则之规制效能

(三)模糊处理检察权权能之间界限阻碍检察公益权能之优化

    第一,监督方式适用不当,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权结构性优化。

    第二,反馈形式不当格式化,阻碍检察公益权能之体系化建构。

四、围绕法律监督功能确定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一)解构并明确法律监督功能

(二)坚持法制原则,确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第一,重新划定监督对象范围。

    第二,类型化评价标准。

    第三,重新限定监督方式适用范围。

    第四,类型化反馈形式。

结语

文章摘要: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合法性问题。经过三年全面实施,检察实践尝试在事实上划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维度,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试图全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由于检察机关一方面偏差定位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功能,另一方面模糊处理实现检察权之权能间的界限,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需要回归法律监督功能,根据法制原则,围绕权力外部“功能秩序”平衡和内部优化逻辑,在修正监督对象、评价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反馈形式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

文章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法律监督,公共利益,法制原则,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机制研究”(18CFX030),重庆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两高’指导性案例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201922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1/0824/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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