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2020,只争朝夕丨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为抓手,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01 20: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阅读提示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省法院胡道才院长提出: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为抓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对各项工作作出相应部署。 郑州中院积极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服务经济

阅读提示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省法院胡道才院长提出: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为抓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对各项工作作出相应部署。

郑州中院积极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郑州中院党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干警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牢群众至上、企业至上、尊重市场主体、尊重法律规则的强烈意识。全体干警在具体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发展、服务营商环境,为持续优化河南郑州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一是畅通立案渠道,减少群众诉累;二是强化案件节点管理,严格审限压缩周期,从而降低案件平均办理天数;三是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提升质效;四是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遏制假诉滥诉现象,营造诚信氛围;五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限制,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合力;六是建立深度合作的府院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破产审判中的税收、社保、费用保障、资产处置、登记注销、信用修复等困难,提升办理破产案件效率;七是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压缩审理周期;八是建立企业识别机制,对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进行综合识别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以提高破产案件重整、和解率;九是加强诉调对接,快速妥善化解争端,及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十是惩治非法借贷,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强化诉源治理;十一是加大对重复、恶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以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二是针对相关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单位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加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十三是推动构建政务服务+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十四是及时网上公开与营商环境有关的指标数据,以公开促公正;十五是针对各级营商环境评价填报工作,认真分析、积极准备,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许昌魏都区法院法治“组合拳”优化营商环境“硬核”护航企业复工复产1出台措施,为企业“解绑”受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严峻挑战。魏都区人民法院紧紧聚焦中小企业经营生产发展的痛点、难点、诉求等问题,主动作为,及时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生产的若干意见》,运用司法手段助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渡过难关。通过精准施策,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企业性质被执行人,出具诚信还款承诺的,法官积极与申请人联系沟通,征得其同意后,运用司法手段,依法有序助力部分涉诉、涉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在前期为一批15家企业松绑后,第二批又有10家涉及医药、物流、环保等方面的企业获准解除强制执行措施。2开辟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复工转产为助力更多企业复工和转产,魏都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涉疫企业执行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因本次疫情产生的企业各类纠纷,设立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快捷办理立案及执行手续,及时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新立的涉疫企业案件统一由执行局大要案大队负责处理,切实加强对涉疫企业执行案件的督办,缩短执行办理时限。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该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优先采取网络查控、线下查控、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被执行企业,符合条件的,该法院尽快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以解其燃眉之急。3排查分类,限时办结助力企业纾困魏都区人民法院明确,对疫情期间未结案件进行逐一排查分类,按照涉及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标准建立台账,实行大队长负责、局长督办制度,由大队长直接负责通过电话、微信进行及时回访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恢复生产遇到的困难。对列入魏都区“四个一百”名单的涉执企业,建立分包联系机制,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问题,优先处理,限时办结。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鼓励企业在疫情期间合理有序复工生产;对积极复工生产且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积极协调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企业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积极促成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涉及金融类执行案件,积极与银行沟通协调,争取银行的资金支持或办理贷款展期。省法院民二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省法院民二庭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方案确定了九项重点工作:包括提高案件审判效率;通过增加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数量以及资产整体出售等方式,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结果;降低破产成本;规范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运用;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处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充实审判力量;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健全考核机制。通过活动开展以解决破产案件程序时间长、重整和解案件少、破产成本高、债权清偿率低等短板,全面提升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营商环境评价改善。畅通破产案件立案渠道,省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畅通破产案件立案渠道,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列明破产案件申请材料清单和注意事项,由专人负责,随时为破产申请相关问题答疑解惑。完善破产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无产可破”案件、其他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分别要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内审结,使破产案件“无审限”变为“有限审”。对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或期限有幅度空间的工作环节明确时限要求,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进驻接管等;采取电子化方式通知、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快速审理机制的运用,案件审理时间大幅缩短。重点突破长期未结及重大复杂案件,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实行院长包案制度,由院领导担任承办人或审判长,作为重点案件上报,由省法院挂牌督办,帮助审理法院理思路、解难题。积极探索,着力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作用,帮助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新生,或通过资产整体转让更好发挥资产价值,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目标。在常规重整模式外,探索预重整、出售式重整等模式,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探索出售式重整,吸引更多优质战略投资人,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严格按照最高院相关规定选任管理人,对多数案件集中由少数管理人办理的情况进行审查,无充分理由不得直接指定,避免出现廉政风险。支持更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探索提高债权人、破产企业对管理人选任的参与度。加强对管理人行为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省法院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府院联动实质化,共同研究,开拓思路,逐一破解。针对“无产可破案件启动难”问题,积极与政府协调,推动各级财政对国有企业破产经费的不足部分予以保障,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保证破产费用。针对“破产财产保全措施解除难”问题,省法院规定,破产审判部门可以直接裁定解除本院其他部门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对其他法院和其他机关不予解封的,逐级上报至省法院协调解决,有效推动破产财产解封难问题解决。针对“社保和税收债权申报认定难”问题,明确征管机关的申报义务,并将行政罚款、税款滞纳金、社保滞纳金的认定纳入法律程序,由受案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处理,消除征管机关的后顾之忧。强化破产审判队伍,省法院要求各中院、基层院配足配强破产审判队伍,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优化破产审判队伍人员结构,形成老带新的人员搭配,避免人员频繁调整,杜绝“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局面。全省法院将继续抓好“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开展,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继续保持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来源:豫法阳光本期编辑:杨煜如 牛潇漪审核:赵玉林① 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② 转载内容不代表本院观点③ 欢迎投稿邮箱: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0/0801/423.html



上一篇: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下一篇:大通组建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队

法制与经济投稿 | 法制与经济编辑部| 法制与经济版面费 | 法制与经济论文发表 | 法制与经济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法制与经济》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