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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法治化发展需多方努力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8 19:4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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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努力恢复到正常轨道。回顾疫情暴发期的各类平台经营问题及相关治理经验,有许多值得思考和改善之处。譬如,平台过度收集用户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努力恢复到正常轨道。回顾疫情暴发期的各类平台经营问题及相关治理经验,有许多值得思考和改善之处。譬如,平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违法违规干扰信息传播、封禁竞争对手链接、提高平台内经营者佣金、超前点播收费、"二选一"等现象,在疫情下被放大,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此类集中爆发的问题,已难以仅依靠政府及各级监管机构予以解决,需要广大网民、平台企业、网络商品和服务的开发与提供者、行业组织等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共建共享共治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法治化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月召开"维护平台经济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字节跳动等20家国内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在会上签署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关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承诺》,这是平台企业加强自律,鼓励自治与他治相互结合的良好开端,也是多元主体共建共享共治平台经济法治化发展的有益尝试。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呼唤全方位法治建设

互联网平台经济有别于传统工业经济的显著特征,使之对基于传统工业经济而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带来挑战。

首先,平台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征。基于这一特征,平台在便利民众生活、促进社会生产、提升资源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囿于监管不力,混入一些负面、虚假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譬如,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为此,一方面有待行政部门积极科学监管;另一方面也需平台经营者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提高自律意识,增进自治效果。

其次,平台具有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征,其通常在一边市场上向消费者用户提供免费/零定价商品或服务,在给广大用户带来巨大实惠的同时,无偿换取消费者用户的海量数据(信息)。掌握海量的消费者用户数据的平台可利用从中挖掘到的精准信息向消费者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推送个性化广告从而实现其盈利,消费者用户也可以从中降低搜索成本、获得实际利益。然而,此类用户个性化服务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甚至是交易安全最终使消费者用户福利转移到平台手中。

再次,平台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以格式合同为缔约方式,一键式准入的方式极大节约了缔约成本,用户仅需几个简单的点击"同意"即可及时享受服务,但其中也暗含着用户合同权益保障的隐患。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一案的判决也正是基于此种隐患而受到了热议,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爱奇艺平台依据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在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无接触经济得到几何级数增长,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空前强化,某些超大型平台单方变更服务内容、交易条件的事件已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呼唤全方位立体化的配套法治建设。

二、多场景法治建设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响应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前提是网络安全,离开网络安全谈平台经济发展,一切都是空谈。我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对其自身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维护义务、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的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网信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义务,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等多方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同时,在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符合"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情形,且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刑罚适用条件的明确无疑可以对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起到切实的威慑效果。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0/0818/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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