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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治政府建设之加强行政立法工作 推进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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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珠海自1996年3月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市政府始终把行政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立法工作,一方面锐意进取、勇于开拓,认真履行好“立法试验田”使命,为国家立
珠海自1996年3月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市政府始终把行政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立法工作,一方面锐意进取、勇于开拓,认真履行好“立法试验田”使命,为国家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在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珠海实际,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以立法引领保障发展,以立法推动体制创新。珠海行政立法工作概况行政立法作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多年来经历从无到有、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高的发展过程,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发挥基础作用,积极作为、全程参与,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近百部;依法、及时制定政府规章128部、废止61部,现行有效67部,涵盖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这些立法为珠海走上一条特色发展之路,成为一个既有经济活力,又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珠海的行政立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2000年。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授予珠海市政府规章制定权。这一阶段只有单一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经济特区法规实际适用于全市范围。这一时期共制定经济特区法规26件,政府规章25件。第二阶段2000年-2010年。2000年《立法法》将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同时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可制定较大的市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适用,从此具有两个立法权。这一时期共制定法规40件,规章50件。囿于经济特区范围121平方公里的限制,以较大的市立法为主。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经济特区法规可在全市范围内适用,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创造了条件。这一时期共制定法规28件,规章53件,以经济特区立法为主。珠海行政立法特点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总体看来,20多年来珠海的行政立法实践,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围绕改革发展大局立法引领和保障珠海的发展建设一直以来,珠海坚持以可持续发展和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改革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最终落脚在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上;而生态发展的成果,又为创新人才的引进、先进产业的发育创造了得天独厚的环境软实力。围绕这样的发展理念和思路,20多年来,珠海逐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立法为特色,同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先行先试、不断探索的立法格局,为推动珠海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环境。在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之初的1998年,制定了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安全5个基础性法规,将土地管理“五个统一”、环境保护“八个不准”、城市建设“八个统一”等先行探索实践法定化,将珠海所创造的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相协调等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把全市人民“不以牺牲环境获得一时发展”“在城市发展同时共享山水资源”等共识体现到法规之中,用经济特区立法确定了环保优先、规划优先的发展思路,确定了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五大城市管理基础性法规,除人口规划管理条例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废止外,其他四部经过多次修订完善,其主要精神和制度均沿用至今。实践证明,这些立法为保障珠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了珠海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得到了绝大多数珠海市民的拥护,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此外,在发展的各个时期,在改革的各个领域,珠海积极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为经济特区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领域,围绕市场主体、自主创新、产业结构优化等内容,适时出台大量规章,推动制定商事登记、科技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等条例,重点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自主创新。?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领域,出台政府合同管理、行政复议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章,推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条例。近几年来,珠海在广东省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报告中得分稳居全省前三,在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的全国百城法治政府评估中排名位列前十。?在社会建设领域,出台农贸市场管理、医疗纠纷处置、保障性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等规章,推动制定社会建设、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志愿服务等条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16年1月,珠海获得“首批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市”称号。?在生态文明领域,制定餐厨垃圾办法、绿色建筑办法、闲置土地办法、城市更新办法等规章,推动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前山河流域管理等条例,实行最严生态法治,有力引领和保障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建设。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0/0926/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