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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金融法治是维护金融安全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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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王兆星‘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9-20期 今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做重
作者|王兆星‘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9-20期
今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做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利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金融治理与稳定之基
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要依靠法治,金融治理同样要依靠法治。银行金融机构是高负债、高杠杆、经营货币、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涉及众多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财产安全,具有非常强的敏感性、涉众性和外溢性,其安全稳健至关重要。因此,经营管理金融机构,金融专业知识与经验自然重要,但道德操守和法律约束更为重要。上千年的金融发展史告诉我们,金融的运行、发展与稳定,主要靠的是诚实信用、恪守承诺。完善、稳定的法律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支撑与保障。金融或银行的根基与生命是信用,信用的基础和保障是法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有经济贸易资金交易的正常往来,都必须通过建立和履行合同、契约来实现。而要保证合同、契约的有效履行,必须建立和执行合同法。同样,对产权与权益的有效履行与保护,必须有产权、物权等法律做保障。包括自然人、法人、合同、产权、物权、人格等权利的民法典,是经济金融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威廉·戈兹曼在其所著的《千年金融史》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例子:在2003年7月1日这一天,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哥特·罗文霍斯特先生走进了荷兰乌特勒支水务委员会总部,向其出示了一张古老褐色羊皮纸,类似于一张原始债券,是1648年5月15日由水务公司(水务委员会前身)签发的,上面记录着收到金额(1000荷兰盾)、资金用途(水利建设),以及作为回报,每年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两次利息(每次支付利息50荷兰盾)。当后来水务公司并入乌特勒支水务委员会时,其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继续支付债券利息的责任,也都一并转给乌特勒支水务委员会。不仅哥特·罗文霍斯特教授拿到了所应收取的利息,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份350多年前的债权协议至今依然有效,仍在支付利息。
这个例子足以说明债务人恪守信用、守契履约以及有效的法律保障,对融资与投资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可持续性,对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多么的重要。虽然政府可能会更替,甚至会发生战争和严重灾难,原始发债人或债务人会发生变化,市场的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但债务契约的有效性不会改变,履行民法契约的义务不会废弃。
可以说,对于契约效力和相关权益的有效保障,一部符合实际、执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胜过很多个政策文件和无数个号召。所有者与经营者、股东与管理人的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契约所清晰确定的权责基础上,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惩罚、奖励机制,而不能完全依赖于对个人品质与忠诚的信任,更不能建立在血缘、亲属、朋友、师生、同学、同乡等关系上。
法治短板——金融乱象与风险之源
总结和反思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金融乱象和风险,几乎都与法规缺失或违反现有法规有关。可以说,金融法治短板是产生金融乱象与风险之源。
社会上各种地下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非金融机构非法开展金融业务和非法销售各种投资理财产品,非法开展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高息贷款,非法开展信用担保收取高额担保费用,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代理等,都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过低有关。这些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威胁金融与社会的稳定。
一些不良企业为融资圈钱,故意编造、提供、披露虚假信息,欺骗贷款人和投资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健康运行的基础,也给社会信用和金融稳定造成严重破坏。这与我们的法律、监督不够严密有效,惩戒不够严厉,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有直接关系。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0/102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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