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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别样“三八”情·法治宣传暖人心:妇联带您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4 08:3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将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贵阳市妇联将开展“建设法治贵阳·巾帼在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邀请贵阳市妇联巾帼志愿者律师团队,从专业角度,为广大妇女答疑解惑。

今天,推出第三期,关于“财产继承”。

问:丧偶妇女对公、婆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丧偶的妇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给以照料等,依法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问: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无遗嘱或遗嘱中未特别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中指明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问: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养子女、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就不享有继承权。

问:胎儿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答:《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胎儿如果在出生时是活体的,可以继承遗产;胎儿如果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随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应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问:妇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处理继承所得的财产?

答:《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据此,妇女再婚后可以处理其依法继承的财产。

问:妇女出嫁后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答:《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在没有遗嘱排除妇女继承权的情况下,妇女在出嫁后仍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本期说法嘉宾:

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 马 燕律师

来源:贵阳市妇女联合会官网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0/102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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