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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铲除“奇葩证明”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3 07:5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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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2013年起实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也逐渐呈现一些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2013年起实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也逐渐呈现一些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法规亟须进行修订。

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获高票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共八章62条,通过立法形式就证明事项共享予以明确,规定通过信息化方式推进证明事项共享。

“《条例(修订)》相关规定可以有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的‘信息孤岛',为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提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强化规划统筹集约建设管理

对《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及时修订,是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河北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时代河北竞争新优势的重大举措。陈金霞介绍,在修订过程中,河北坚持政治引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河北实际,并增强了法规刚性。

《条例(修订)》突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即适度前瞻、合理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规定要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进行调整,不再要求县级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针对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条例(修订)》突出统筹共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应用;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筑区划内已有的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对所有业务经营者开放;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

《条例(修订)》还突出新要求新方向,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信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信息产业布局,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定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明确建立健全信息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信息化人才。

推进深度融合提高安全保障

针对目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水平不高的现状,《条例(修订)》突出共享开放,要求提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构;对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进行细化规定;增加通过信息化方式推进证明事项共享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从事信息资源有偿开发利用。

为了统筹推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条例(修订)明确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生态保护、乡村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新模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强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为了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条例(修订)》突出安全发展,细化了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保障原则,规定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强调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保障机制;完善了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制度,对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内容监测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修订)》还对照上位法,从信息采集、保护责任、个人权利、禁止规定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1/0613/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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