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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起江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迈入法治时代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04 15:4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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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江网/大江网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王琴红 报道:也许在不少人心中,生活垃圾分类似乎仍是一个口号,不过,在此特别提醒,若还不当回事,小心挨罚。 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

大江网/大江网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也许在不少人心中,生活垃圾分类似乎仍是一个口号,不过,在此特别提醒,若还不当回事,小心挨罚。

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迈入了法治新时代。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十章六十九条,对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个人、单位,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理等作出相应处罚。比如,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的最高罚50万元。

关键词:责任义务

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作业安全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指出,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和技能培训工作,保障作业安全。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

关键词:规划建设

原则上设区的市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条例》明确,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原则上设区的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新建住宅小区、车站公园等应配套建设投放收集设施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关键词:源头减量

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应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指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旅游、住宿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1/0804/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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